辽源市通报五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典型问题

  近日,辽源市纪委通报了5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典型问题。这5起典型问题是:

  1.东丰县猴石镇猴石村党支部原书记秦明艳违规为妻子办理低保问题。20107月,秦明艳违规为妻子韩某办理了低保;20126月,时任猴石村党支部书记秦立涛(秦明艳之子)明知母亲韩某违规享受低保的情况却隐瞒不报,并按照镇民政办要求补齐相关材料,擅自审核上报;猴石镇民政办原主任刘仁军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入户核查,以上三人的违纪行为导致韩某违规领取低保补助款共计1.512万元。秦明艳、秦立涛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仁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东丰县二龙山乡乡建办主任徐善权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他人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助款问题。201611月,徐善权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对该乡双庙村村民于某寄住的房屋进行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并获得通过,但于某未翻建房屋,也未采取购买房屋的方式改造房屋。20176月,在房屋改造补助款发放前,徐善权明知此情况,却未上报县住建局,致使于某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助款2.153万元。徐善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东辽县渭津镇镇长陈洪亮默许其母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违规申请办理低保问题。201010月,陈洪亮的母亲赵某向东辽县足民乡民政办申请办理低保,民政办考虑陈洪亮的关系,给赵某办理了农村低保。陈洪亮明知母亲赵某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得知此事后未予阻止,致使其母赵某从2011年初至201612月违规领取低保补助款共计1.1341万元。陈洪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东辽县凌云乡凌镇村党支部副书记杨成军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规帮助他人办理低保问题。20126月,时任东辽县渭津镇人大主席王绍忠向时任凌云乡凌镇村党支部书记杨成军打招呼,请杨成军帮助其居住在凌镇村一组的哥哥王某办理低保。杨成军明知王某不符合低保条件,未履行低保办理程序,擅自决定初审后上报,致使王某从20127月至201612月违规领取低保补助款共计7641元。杨成军、王绍忠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碾山村党支部原书记兼主任徐洪福违规为儿媳办理低保,在为村民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时索要钱财等问题。201011月,徐洪福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儿媳肖某申请办理低保,致使肖某自20114月至201610月违规领取低保补助款共计2.607万元。2010年夏季,在核定水毁房工作中,徐洪福与时任村文书陈艳辉商议决定,帮助五组村民林某争取水毁房重建补贴款2万元,事后,要求林某拿出其中1万元作为二人的好处费。2010年底,为平息村民对此事的议论,徐洪福、陈艳辉凑齐1万元现金交还林某。徐洪福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陈艳辉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通报指出,对以上五起典型案例的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彰显了市委、市政府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如期实现我市脱贫目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王岐山同志在中央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六个一”部署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快查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以“精准”监督促“精准”扶贫。要加大问责力度,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频发,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置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辽源市纪委)

责任编辑: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